陌生開發怎麼做?汽車業務找客戶的 6 個管道

陌生開發怎麼做?汽車業務找客戶的 6 個管道

先說結論開發客戶不只靠打陌生電話,汽車業務可以從老客戶與轉介紹、社群與內容、官方 LINE 帳號的好友、線上平台詢問、活動或實體據點、同業合作這 6 個管道找潛在客戶,建議每一筆至少記下姓名、電話、來源、想找的車與下次聯絡日。車行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非公務機關,依第 20 條,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月底一看,手上的名單只剩上個月來看過車的幾組客人,週末車場也安靜。主管一句「去做陌生開發」,新人的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拿起電話一通一通打。其實如何開發客戶,選擇不只一種。這篇從二手車業務的角度,整理 6 個找客戶的管道、每個管道怎麼把人記成潛在客戶,以及用客人資料做行銷前要先知道的個資法規定。

陌生開發是什麼?和開發客戶差在哪

這幾個詞各家說法不一。本文的用法如下:

名詞本文的意思
陌生開發主動接觸還沒有往來的人,讓對方認識你和車行
開發客戶範圍更廣,除了陌生開發,也包含經營老客戶、請客人介紹親友
潛在客戶可能會買車、賣車或換車,但還沒成交的人

對中古車行來說,開發的對象不只是想買車的人。想把舊車賣掉、準備換車的人,也是值得記下來的潛在客戶。

汽車業務找客戶的 6 個管道

以下是 6 個可以考慮的管道。每家車行的人力、地點和客群不同,可以挑適合自己的先做,不必一次全部開始:

管道可以怎麼做建檔時的來源
老客戶與轉介紹交車後維持聯繫,請滿意的客人介紹親友轉介紹(備註介紹人)
社群與內容經營粉專、短影音,分享車輛介紹與交車紀錄社群(備註哪一篇貼文)
官方 LINE 帳號的好友名片、車場、刊登頁都放加入好友的 QR Code官方 LINE
線上平台詢問回覆刊登平台、車行官網上的詢問平台名稱(備註詢問的車)
活動或實體據點車場來客、試乘活動、社區或企業的看車活動現場或活動名稱
同業合作和同行互相介紹自己庫存沒有的車款需求同業(備註哪家車行)

1. 老客戶與轉介紹

  • 怎麼做:交車後隔一段時間關心用車狀況;客人滿意時,可以直接請他介紹有需要的親友。
  • 怎麼記:被介紹的人建檔時,來源寫「轉介紹」,備註介紹人是誰。之後成交了,也知道該向誰道謝。
  • 留意:朋友轉給你的電話,不是當事人自己給你的,依個資法第 9 條,除了條文列出的免告知情形,要告知資料來源等事項(見下方個資法章節)。

2. 社群與內容

  • 怎麼做:在粉專或短影音分享新進車輛的介紹、車況說明、交車紀錄。放客人照片前,先徵得客人同意。
  • 怎麼記:留言或私訊詢問的人,問到聯絡方式後建檔,來源寫「社群」,備註是看了哪一篇貼文來的。

3. 官方 LINE 帳號的好友

  • 怎麼做:把加入好友的 QR Code 印在名片、車場立牌和刊登頁上。可以設定加入好友的歡迎訊息,請新好友說說想找什麼車;也可以在聊天室加上標籤,之後依標籤搜尋聊天室。
  • 個人 LINE 帳號的使用限制:依 LINE 服務條款,〈LINE聊天服務之特別條款(僅適用於臺灣用戶)〉(2025 年 2 月 3 日修訂)適用於提供予臺灣用戶「非商業用途」的好友間聊天服務;通用服務條款第 15 條也把「以行銷、宣傳、廣告、招攬或其他營利為目的之行為」列為用戶不得從事的行為(經 LY Corporation 同意者除外)。
  • 怎麼記:加了 LINE 好友,不見得就有對方的電話。客人願意留電話時再建檔,來源寫「官方 LINE」。

4. 線上平台詢問

  • 怎麼做:在中古車刊登平台或車行官網收到詢問時,盡快回覆,順便問清楚預算、年份、用途。
  • 怎麼記:來源寫平台名稱,備註客人詢問的是哪一台車。這台車賣掉了,還可以依客人的需求推薦其他車。

5. 活動或實體據點

  • 怎麼做:車場來客之外,也可以辦試乘活動,或到社區、企業舉辦看車活動。
  • 怎麼記:現場請客人填寫資料時,來源寫「現場」或活動名稱。資料表上建議印出個資法第 8 條要告知的事項,例如車行名稱與蒐集目的。

6. 同業合作

  • 怎麼做:客人要的車你剛好沒有、同行有,可以互相介紹;反過來,同行也可能把需求轉給你。
  • 怎麼記:來源寫「同業」,備註是哪家車行介紹的。和轉介紹一樣,同業轉來的客人資料不是當事人自己給你的,聯絡前先看第 9 條的告知規定。

陌生開發前,先看懂個資法這幾條

打電話、傳簡訊、發 LINE,只要是用客人的姓名、電話做行銷,就和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第 20 條沒有限定行銷用哪一種方式。依第 2 條的定義,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都是「非公務機關」,車行也在其中。以下整理和開發客戶相關的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查詢日期:2026 年 10 月 22 日):

條文條文內容(節錄)和開發客戶的關係
第 2 條第 1 款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姓名、聯絡方式,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客人的姓名、電話就是個人資料
第 3 條當事人可以「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不能用表單條款要客人放棄這些權利
第 8 條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包括「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客人自己留資料時,要告知車行名稱、蒐集目的等第 8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第 2 項情形可免)
第 9 條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事項;「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轉介紹、同業介紹的客人,可以在第一次聯絡時,告知資料來源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1~5 款事項
第 19 條第 1 項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條文所列情形之一,例如「經當事人同意」留資料時先說明用途,取得客人同意
第 20 條第 1 項利用個人資料「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情形包括「經當事人同意」當初說的用途之外,要另外用來行銷,先確認有沒有符合例外
第 20 條第 2 項「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客人說不要,就停止對他行銷
第 20 條第 3 項「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第一次發行銷訊息,就附上拒絕的方式
資料查詢日期:2026 年 10 月 22 日。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補充:個資法在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頁面標示部分條文尚未生效)。本文引用的第 2、3、8、9、19、20 條,不在該次修正的條文之列。

落實到日常,可以參考以下做法:

  1. 留資料時就說清楚:例如「之後有符合您需求的車,我們會用電話或 LINE 通知您」,並取得客人同意。
  2. 第一次行銷就附上拒絕方式:例如在訊息結尾加上「不想再收到車訊,可以點選連結或回覆『不用』」。條文寫明「並支付所需費用」,設計拒絕方式時可以把這點考慮進去。
  3. 客人拒絕就註記:在客戶資料裡寫清楚,讓同事也看得到,避免換個業務又聯絡一次。
  4. 拿不準就問專業:個別情況怎麼適用、違反有什麼罰則,以官方公告或法律專業意見為準。

把名單變成潛在客戶:每一筆記下這 5 件事

從哪個管道來都一樣,名單要記下來,才算是可以追蹤的潛在客戶。建議每一筆至少有:

要記什麼為什麼範例
姓名(或稱呼)下次聯絡時叫得出人陳先生
電話有電話,LINE 之外也聯絡得到人行動電話
來源知道客人從哪個管道來,月底可以回頭看哪些管道帶來的客人有進展轉介紹、官方 LINE、現場
想找的車新車進來時,知道該通知誰廠牌、車型、年份、預算
下次聯絡日沒有寫下日期的「再聯絡」,可能被忘記下週三

另外兩個小建議:

  • 來源用固定的選項:全公司用同一套說法,例如「官方 LINE」不要有人寫「LINE」、有人寫「賴」,之後才整理得起來。
  • 記下客人的意願:是否同意接收車訊、是否表示過拒絕行銷,寫在客戶資料裡,對應上一節的個資法規定。

用超級車庫把潛在客戶建進系統

名單散在每個業務的手機和 LINE 裡,追蹤與交接都比較不方便。超級車庫 CRM/APP 可以對應上面幾個做法:

  • 客戶等級、來源與指派業務一次建檔:資料留在公司,不跟著人走。
  • 在車場就把客人建檔:客人還在看車,業務用手機就把姓名、電話、來源建好,不必回辦公室補登;業務建好的客戶直接出現在後台。
  • 下次聯絡日自動提醒:每次聯絡、客戶反應與下次聯絡日都記在客戶頁,業務回報一目了然,不再靠記憶追客。
  • 待追蹤客戶,打開手機就看得到:待追蹤客戶、本週新車與案件進度,打開手機就看得到。
CRM 新增客戶表單:客戶等級、來源與指派業務
CRM 的新增客戶畫面:客戶姓名、行動電話、客戶等級、來源、指派業務等欄位都標示為必填。

常見問題

陌生開發只能打電話嗎?

不是。陌生開發之外,開發客戶也可以從老客戶與轉介紹、社群與內容、官方 LINE 帳號的好友、線上平台詢問、活動或實體據點、同業合作找潛在客戶。可以依車行的人力與客群,挑一兩個管道先做。

客人說不要再傳訊息了,該怎麼辦?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建議當下就在客戶資料裡註記,讓全公司都知道,不要再對他發送行銷訊息。

朋友介紹的客人,可以直接打電話給他嗎?

朋友給的電話屬於「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9 條,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告知資料來源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的事項,這項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實務上可以在第一通電話開頭,就說明自己是哪家車行、是誰介紹的、為什麼聯絡他,以及資料用途與客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另外,蒐集與利用本身仍須符合第 19、20 條的要件。個別情況怎麼適用,以官方公告或法律專業意見為準。

結論

開發客戶不必只靠打陌生電話。老客戶與轉介紹、社群、官方 LINE、線上平台、活動與同業合作,都是可以選擇的管道。不管名單從哪裡來,都記下姓名、電話、來源、想找的車與下次聯絡日;用來行銷時,記得個資法第 20 條的規定:首次行銷附上拒絕方式,客人拒絕就停止。

想讓業務在車場就把潛在客戶建檔、下次聯絡日自動提醒,可以看看超級車庫 CRM/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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