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車行用定型化契約把中古車賣給消費者時,契約要符合經濟部 100 年 8 月 18 日公告、101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詢日(2026 年 11 月 7 日)官方列的仍是這一版。重點包括: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里程數未勾選視為擔保、重大事故與泡水要勾選告知、締約日之翌日起不得逾三日辦理過戶(有正當事由除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這份規定規範的是車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車商之間、私人之間,以及車行收車(車行是買方)的契約,不直接適用。
客人看好車、談好價,業務拿出印好的買賣合約準備簽名。這份合約上哪些欄位要有、哪些條款不能寫,經濟部的公告寫得很具體;漏寫的應記載事項,依法仍算是契約的一部分。這篇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逐點整理成表格,並附上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條文,方便車行老闆、業務與行政對照自家合約。文中規定都以官方原文為準,查詢日期:2026 年 11 月 7 日。
中古車定型化契約是什麼?適用哪些交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企業經營者為了和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而且不限於書面。車行事先印好、每位客人都用同一份的中古車買賣合約,就屬於這一類。第 17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選擇特定行業,擬訂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中古汽車買賣這一份,由經濟部公告。
| 項目 | 內容 |
|---|---|
| 名稱 |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二十二點、不得記載十一點) |
| 公告機關 | 經濟部 |
| 公告日期與文號 | 民國 100 年 8 月 18 日,經商字第 10002421600 號 |
| 生效日期 | 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 |
| 修正動態 | 經濟部曾於 112 年 8 月 24 日預告修正;查詢日的行政院頁面與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列的仍是 100 年版 |
| 官方範本 | 經濟部另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100 年 8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002421610 號公告修正,101 年 3 月 1 日生效) |
適用範圍要分清楚。消保法規範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消費關係」,應記載事項裡的出賣人欄位,也要填公司(商號)統一編號與代表人。下表中「不直接適用」的三種情形,是依這些定義所做的推論,官方沒有逐一說明:
| 交易類型 | 是否適用 | 說明 |
|---|---|---|
| 車行賣車給消費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 適用 | 這份規定規範的對象 |
| 車行收車(向車主購買) | 不直接適用(推論) | 車行是買方;規定的義務都落在出賣人身上,可以當作收車時查核項目的參考 |
| 車商之間調車 | 不直接適用(推論) | 雙方都是企業經營者,不是消費關係 |
| 私人之間買賣 | 不直接適用(推論) | 雙方都不是企業經營者 |
| 新車買賣 | 另一份公告 | 新車的汽車買賣合約,適用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審閱期是「至少三日」,不要和中古車版本混用 |
中古車買賣合約要寫哪些車輛資料
應記載事項第二到第四點,要求記載出賣人、買受人與過戶登記人的資料;第五點則是標的物,也就是這台車本身。整理如下:
| 點次 | 要記載的內容 |
|---|---|
| 第二點(出賣人) | 名稱、電話、行動電話、電子信箱、公司(商號)統一編號、地址、代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 第三點(買受人) | 姓名、電話、行動電話、電子信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
| 第四點(過戶登記人) | 姓名、電話、行動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
| 第五點(一)~(六) | 廠牌;產地(勾選國產或進口,進口要填進口國);型式;年份;出廠年月;牌照號碼 |
| 第五點(七)(八) | 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附件) |
| 第五點(九) | 車身號碼;如有引擎號碼要記載,並由出賣人說明引擎是原裝、已換過原廠新引擎、已換過原廠中古引擎,或不知 |
| 第五點(十)~(十三) | 領牌日、領照日、排氣量(立方公分)、顏色 |
| 第五點(十四) | 配備:雙方確認現有配備(冷氣機、音響、安全氣囊、ABS、備胎等),以及出賣人提供的配件;契約未記載的,依一般經驗法則及交易習慣決定是否為基本配備 |
進口車的產地與進口國也在第五點(二)。這份規定沒有「外匯車」的專項,想了解外匯車進車前要確認的事,可以參考外匯車是什麼?車行進外匯車要注意什麼。
里程數、重大事故與泡水:車況要怎麼告知
車況揭露集中在第五點(十五)到(十七)與第八點,多數是勾選題,「不知」也是選項之一。要注意里程數的預設:沒有勾選,就視為擔保。
| 點次 | 主題 | 契約上的寫法 |
|---|---|---|
| 第五點(十五) | 里程數 | 雙方依車輛現況記錄交車時碼表里程數,勾選「擔保」或「不擔保」與現況一致;「(未勾選則視為擔保)」 |
| 第五點(十六) | 交易次數 | 一手中古汽車/二手以上(記轉手次數)/不知 |
| 第五點(十七) | 原使用情形 | 自用車、計程車、租賃車、教練車、公司行號業務用車、展示車、常租車、法拍車、其他 |
| 第八點(一) | 重大事故 | 否/是(記受損狀況)/不知。重大事故是指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其他重大損壞,條文另列出車門柱、水箱上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等具體範圍 |
| 第八點(二) | 泡水 | 否;全部泡水(超過引擎蓋);一半泡水(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浸水車(超過腳踏墊,未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浸水車(超過車底盤,未超過腳踏墊) |
| 第八點(三) | 致死事故、車內死亡 | 出賣人明知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車內曾發生自殺、他殺、意外事故死亡,應告知買受人 |
| 第八點(四)(五) | 車牌、拼裝、試車 | 擔保沒有裝其他車輛的車牌、不是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擔保交車與試車是同一車輛 |
| 第八點(六) | 違反的效果 | 違反第八點任一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利息 |
另外兩點也和車況有關:第六點要求出賣人擔保擁有所有權,且車輛「非贓車或贓物」、沒有產權糾紛;第七點規定買受人要求試車,出賣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也不得要求先付定金才讓試車。
交車、過戶、稅費與解約怎麼約定
| 點次 | 主題 | 規定內容 |
|---|---|---|
| 第九點 | 交車 | 記載交車日期;「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交車時交付辦妥過戶手續的新行車執照 |
| 第十點 | 過戶 | 出賣人應於締約日之翌日起約定日數內「(不得逾三日)」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有正當事由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的不在此限。買受人過戶前應辦理強制險;法拍車另行約定。逾期未完成過戶,買受人得解除契約 |
| 第十一點 | 分期付款 | 應以書面為之,載明頭期款、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 |
| 第十二點 | 出賣人遲延交車 | 買受人定期間催告(最低不得少於五日)仍不交車,得解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利息;有付定金的,出賣人並應賠償與定金同額的違約金 |
| 第十三點 | 買受人遲延受領 | 出賣人保管車輛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可請求必要保管費;催告後仍不受領,出賣人得解約 |
| 第十五點 | 危險負擔 | 於交付之時點移轉於買受人 |
| 第十六點 | 任意解除 | 買受人可拋棄定金解約;出賣人可加倍返還定金後解約 |
| 第十七、十八點 | 罰鍰與稅費 | 辦理交車前欠繳的一切罰鍰、辦理過戶手續前欠繳的一切稅費,都由出賣人負擔 |
| 第十九點 | 保固 | 除契約約定的保固外,出賣人擔保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其他相關法令 |
| 第二十、二十一點 | 修改與正本 | 增刪修改要雙方書面同意才生效;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
| 第二十二點 | 分期提前清償與遲付 | 買受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加收手續費等費用;遲付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催告後仍不履行,出賣人得解約,沒收的已付價金原則上不得逾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 |
三日的過戶期限很短,文件、欠費與強制險要在簽約前就準備好。過戶要帶哪些文件、規費多少,可以看汽車過戶流程:要帶什麼、費用多少、代辦注意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這 11 點不能寫進契約
- 不得以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 不得約定買受人應繳回買賣契約書及其附件。
- 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的定金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
- 分期付款不得約定一期未繳、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或得立即收回車輛;沒收已付價金不得逾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出賣人能證明損害超過者除外)。
- 不得以營業稅或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買賣價金以外的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及規費不在此限」。
- 不得拒絕買受人期前清償,也不得約定期前清償要付手續費、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 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 不得變更民法上瑕疵擔保的期間;有利於買受人的不在此限。
- 不得對買受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 不得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車主手冊,約定與契約相反或牴觸的事項。
- 雙方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的適用。
第七點和車行的刊登作業直接相關:網站、社群或車輛刊登頁上寫的車況與配備,不能在合約裡用「僅供參考」帶過。
審閱期幾天?違反應記載事項會怎樣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把契約正本及附件交給買受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未經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契約拘束。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另有幾條一般規定:
| 情形 | 法律效果 | 條號 |
|---|---|---|
| 用條款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權 | 無效;違反審閱期規定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仍構成) | 第 11-1 條 |
| 條款有疑義 |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 第 11 條 |
| 消費者簽名或蓋章後 |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 第 13 條 |
| 契約寫了違反公告的條款 | 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契約其他部分的效力依第 16 條判斷 | 第 17 條第 4 項 |
| 契約漏寫應記載事項 | 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的內容 | 第 17 條第 5 項 |
| 主管機關查核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第 17 條第 6 項 |
| 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改正仍不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除外) | 第 56-1 條 |
車行實務:準備合約的作業建議
下面是依上述規定整理的作業建議,不是法規要求;合約條文的寫法,建議請律師或專業人士審閱。
- 逐點對照自家合約:拿應記載二十二點、不得記載十一點,一條一條核對現行中古車買賣契約的欄位與條款,也可以參考經濟部公告的範本。
- 留下審閱紀錄:第一點的審閱日期、天數與買受人簽名欄,建議每份都填齊;不要用一句「已審閱完畢」帶過,那正是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所禁止的寫法。
- 車況欄位不要空白:里程數沒勾選就視為擔保;重大事故、泡水、原使用情形,依實際查得的資料勾選,查不到的勾「不知」。
- 收車時先把資料查清楚:賣車時要揭露的車身號碼、引擎、事故、泡水、使用情形與里程,收車時就要記錄下來。收車要查哪些文件與車況,可以參考車行收車流程。這份規定不直接適用在收購契約,但可以當作收車查核清單的參考。
- 排好過戶時程:簽約前就確認欠費、罰鍰與強制險,讓締約日之翌日起三日內能完成過戶;交車時交付新行照。
- 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簽名後交給客人。
常見問題
合約漏寫了應記載事項,會怎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5 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的內容。也就是說,漏寫不會讓車行免除這些義務;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事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還可能依第 56-1 條處罰鍰。
審閱期可以請客人簽名放棄嗎?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未經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契約拘束;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也禁止用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審閱。消保法第 11-1 條第 2 項另規定,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定金可以收多少?客人反悔怎麼辦?
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規定,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的百分之十。依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買受人付定金後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出賣人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定金後解除契約。
車行收車的合約,也要照這份寫嗎?
這份規定的出賣人是車商,規範的是車商賣給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車行向車主收車時,車行是買方,依此推論不直接適用。不過,收車時把車身號碼、事故、泡水與里程等項目查清楚,將來賣出時才有資料可以填進契約。
結論
中古車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可以濃縮成三件事:車況照實勾選(里程數未勾選視為擔保)、審閱期不得少於二日、過戶不得逾三日。再加上不得記載事項的十一點,例如定金不得逾總價百分之十、廣告不得約定僅供參考,就能把自家合約檢查一遍。這份規定以經濟部 100 年版為準,經濟部曾預告修正,之後若有新版公告,記得重新對照。
合約之外,每一筆成交也可以在超級車庫 CRM/APP 建立銷售案件:從列表選客戶,VIP 等級與負責業務一起帶入,案件編號、客戶、車款、狀態與負責業務都看得到;車輛狀態寄售、小賣、上架中,一眼看清。想看實際操作,可以預約系統展示。
